|

楼主 |
发表于 2015-12-13 10: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浪儿童现在的处境是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不但不利于他们今天的成长,也不利于他们未来的成长。就他们现在达到的心智发育水平,他们无法对自己作主,或者由于生活习惯,甚至是犯罪团伙。他不愿意接受你的劝导。这个时候如果不是有政府出面,他们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运。
2003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彻底废除了原来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然后,我们开始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的救助制度,这个是中国社会发展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进步。(求驳)
强制必然带来一些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会给小孩带来一种身心伤害。我们一定要看到,这种强制的手段对小孩子带来的身心的负面影响,恐怕远远是我们没有估计到的。采取强制的办法,也许从我们的眼睛里消失了一个流浪儿童,但是他可能从心里滋生一种对社会的仇恨,是最可怕的。(以义务教育为例可反驳,强制≠暴力)
强制收留的方法会引起反复救助。流浪,遣返,再次流浪,再次遣返.(是否可以直接收留到18岁?遣返制度的问题)第二,强制收留后,会引起监护权归属问题,强制收留就意味着对原父母监护权的剥夺,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使政府有这个权利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监护权不明的现象会导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监护权的问题?)一旦被收留的儿童违法犯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第三,就算立法以后,强制收留流浪儿童必然会牵涉到多政府部门,如公安,城管,民政之间的权利交叉,一旦实施强制收留,势必会引起权力划分的不明确,互相推诿,责任归属不清晰,反倒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曾经<<收容遣送制度>>在长期实施过程中,执行者不断扩大收容范围,违背了制度的初衷而导致制度异化,最终促使了"孙志刚事件"的发生,也使这项制度得以终止.如果再次立法实施强制收留,制度的执行者难免会"新法旧用",沿用之前的很多方法,那么我们立法的初衷即使是好的,最终的结果又真的能达到我们预想的效果吗?相反,我方认为很有可能重蹈<<收容遣送制度>>的覆辙,使“孙志刚事件”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流浪儿童的身上。盲目强制收留,只会适得其反。(我方不先提)
从理论上说。造成流浪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并非没有足够的救助站和法规。而在于家庭贫困,家庭没有关爱,以及缺乏监护人。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本身就是在舍本逐末!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在城市里建流浪儿童的救助场所,却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真正应该的是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家庭中,比如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的干预机制等。防范于未然岂不比事后解决更加有效?强制收留流浪儿童的政策制定理念或者资源投入上都没有从根源上真正地解决.相对于强制收留流浪儿童,不如将政策制定的方向和资源的投入放到根源上,才能真正的帮助和保护流浪儿童!(可反驳,王岐山:“指标为治本赢得时间”)
如果要打收留与救助的问题:不收留何来的救助?收留是救助的前提,如果连收留的义务都没有,那谁会去愿意救助呢? |
|